本办法适用于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一)申报奖励扶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李沧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属地纳税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无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奖励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李沧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属地纳税;
2.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综合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
3.在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无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奖励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奖励事项的归属地为李沧区;
2.在往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无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给予奖励扶持:(1)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4)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5)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6)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一条 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
序号 | 条件 | 奖励 |
(一)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储备库。 | ||
1 | 对于科技型“百千万”工程入库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 备案企业、青岛市“千帆计划”企业 | 给予贴息补贴,按贷款年利息的10%给予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三级梯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 ||
2 | 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给予10万元奖励 |
3 | 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 给予5万元奖励 |
(三)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创新活动。 | ||
4 | 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补助 |
5 | 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 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 |
6 | 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 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补助 |
对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类展会、推介会等活动给予补助。 | ||
7 | 青岛市范围内的每家企业 | 补助2000元 |
8 | 青岛市以外、山东省以内 | 每家企业补助4000元 |
9 | 山东省以外 | 每家企业补助6000元 |
第二条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序号 | 条件 | 奖励 |
(一)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 | ||
1 | 企业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达到国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 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
(二)鼓励企业注重企业研发投入。 | ||
2 | 当年享受青岛市研发费补助的企业 | 按照青岛市补助额度的50%给予等额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第三条 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序号 | 条件 | 奖励 |
(一)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 | ||
1 | 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 分别给予建设依托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
(二)鼓励企业提供和使用大型仪器共享设备。 | ||
2 | 为李沧区企业提供各类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开放大型科学仪器服务的机构 | 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区级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
对企业用户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20%),同一企业区级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
第四条 构建新型科技孵化体系
序号 | 条件 | 奖励 |
(一)加快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专业或行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打造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 ||
1 | 获批的国家级、市级孵化器,区级配套 | 累计补助50万元、20万元 |
2 | 获批的国家级众创空间 | 区级配套补助10万元 |
(二)鼓励举办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 ||
3 | 承办全国、全市创新创业大赛的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 根据大赛获得市级补贴的50%给予补助 |
第五条 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序号 | 条件 | 奖励 |
(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 | ||
1 | 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万元以上的技术输出方 | 按照登记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年 |
(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立技术交易中心。 | ||
3 | 通过技术交易中心在本区域转移转化的技术 | 根据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年 |
第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
序号 | 条件 | 奖励 |
(一)提高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 ||
1 | 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 | 每件资助2000 元 |
2 | 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 | 满5年,给予15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5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0000元资助 |
(二)推动国际专利布局。 | ||
3 |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 | 每件资助5000元 |
4 | 获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 | 每件每个国家奖励2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给予奖励 |
(三)促进专利运营转化。支持企业通过专利转移进行技术革新。 | ||
5 | 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发明专利转移 | 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 |
(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认定。 | ||
6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 | 给予2万元奖励 |
7 | 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 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
第七条 强化科技企业服务
序号 | 条件 | 奖励 |
(一)强化技术转移服务。加大对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补助力度。 | ||
1 | 完成区下达年度指标任务的技术转移机构 | 按照服务我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二)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支持科技服务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 | ||
3 | 年度累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 | 每家2000元给予补助 |
4 | 20家以上 | 每家30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本意见2018年1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17年1月29日以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