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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商务局惠民惠企政策

更新时间:2019-04-16 20:23 点击数:

(一)进口技术和设备贴息

 

内容概要: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对列入省、市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按照我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有关政策,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给予进口贴息扶持,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

 

服务对象:企业

 

办事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2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机电处

 

联系电话:85910929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7〕9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奖补

 

内容概要: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服务对象:总部企业

 

办事程序:1.企业申报。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2.初审。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7月底前汇总报市商务局。3.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4.公示。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所在区(市),由各区(市)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至2021年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商务运行处

 

联系电话:85910978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

 

文号:青招促字〔2017〕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三)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奖补

 

内容概要: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给予奖励。其中,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不重复奖励。

 

服务对象:企业

 

办事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至2021年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8111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

 

文号:青招促字〔2017〕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进奖励

 

内容概要: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招商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2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服务对象:招商团队或个人

 

办事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8111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补助

 

内容概要:用好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对为我市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的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1%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服务对象:外经贸企业

 

办事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8591813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六)支持外贸企业出国参展

 

内容概要: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实际费用50%-70%补助。

 

服务对象:外贸企业

 

办事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85910212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七)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内容概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将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比例由50%(小微企业给予100%补助)提高到60%,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8591032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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