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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谷)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更新时间:2020-10-07 14:06 点击数:

 

49.(蓝谷)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青蓝谷管发〔20204号)

享受主体:

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蓝谷的独立法人企业。

 

享受条件:

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和《关于加快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要求。

 

优惠内容:

1鼓励国内外高端科研院所、高校、龙头企业在蓝谷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研发总部。在法人单位正式注册成立后,给予连续五年、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其中开办费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研发机构实际科研、办公和产业化需求,给予连续5年办公场地全额房租补助。对区域创新发展具有明显引领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的,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2)对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高端科技创新平台,按上级奖励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配套70%,省、市级配套50%,每家最高奖补额不超过700万元。

 

在蓝谷获批设立的青岛市级(含)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对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补助30万元,同一院士及院士工作站,只享受一次建站补助和科研补助。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运行一年后,参加市级(含)以上主管单位的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每次给予20万元的补助。

 

3)支持各创新主体开展高层次国际科技合作,引进或共建高水平国际研发机构或平台。对新认定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等),按照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

 

4)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一年且考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海洋技术转移区域中心或技术交易蓝谷分市场的运营机构,根据其年度建设运营、培育技术转移队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等服务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5)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

 

6)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

 

7)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6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区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区级补助额度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

 

8)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纳入蓝谷高企重点培育计划,提供全方位辅导服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指将注册地址变更至蓝谷,并在蓝谷正式投入运营),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就高,不重复享受。

 

9)对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市级确认的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区级奖励。其中,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分别按照10%8%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对符合蓝谷产业发展方向,经管理局审核同意的科技型企业。研发办公类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可享受20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年;中试生产类项目,按照实际需求,可享受100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年。管理局按照企业入驻的实际面积给予孵化器1//平方米的补助。对租赁面积有特殊需求的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企业经审核通过入驻载体后,每年须参加管理局组织的绩效考核,若不合格,则核减使用面积,且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租金补助支持。

 

11)鼓励科研院所、高校、龙头企业、专业双创服务机构围绕“3+3”产业方向在蓝谷设立专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及获得国家、省市标杆型孵化器、离岸(异地)孵化器等荣誉资质的载体,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区级(含)以上孵化载体依年度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绩效补助。

 

12)鼓励区级(含)以上孵化载体引进和培育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载体中每增加1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新迁入)、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5万元、5000元奖励;每增加1家在A股市场、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按照《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每新全职引进或新培养一名院士等A类人才、国家级人才等B类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C类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D类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3)鼓励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和新型孵化组织入驻蓝谷,开展企业引进、孵化、培育等活动。根据其每年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连续3年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费用支持,其中开办费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运营机构场地实际需求,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年的全额房租补助,由管理局按照1//平方米对孵化器进行补助。面积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增减。

 

14)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与蓝谷管理局合作开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资金。常态化开展蓝谷海洋创新创业大赛,采取以赛招商形式,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对实际落地蓝谷的项目按照获奖级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奖励。

 

15)对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在省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主管部门:

青岛蓝谷管理局科技创新部:0532-6772298267722156

实施期限:

20201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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