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工作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生活资助和聚青资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做好2025年第一批青岛市博士后资助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站(基地)〕设立单位;
(二)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发放条件及标准
(一)站(基地)设立资助
1.资助对象:站(基地)设立单位
2.发放账户:单位银行账户
3.申报条件:新设立站(基地)招收首位博士后(招收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合同),并在站(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4.资助标准:流动站、工作站50万元,省、市基地20万元。基地设立工作站的,补齐差额部分。
(二)站(基地)科研资助
1.资助对象:站(基地)设立单位
2.发放账户:单位银行账户
3.申报条件:在202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招收1名及以上博士后并完成开题,已申请过2024年度站(基地)科研资助的不能重复申请。
4.资助标准:流动站、工作站5万元,省、市基地2万元。
(三)博士后项目资助
1.资助对象:博士后研究项目
2.发放账户:单位银行账户
3.申请条件:202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站(基地)并开题的研究项目,申请时距进站(基地)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按照当年招收博士后数量的50%予以推荐、参加评审(有小数点的可向上取整,联合培养不计入流动站当年招收数量基数)。
4.资助标准: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5万元资助,排名前20%的提高到10万元。
(四)博士后生活资助
1.资助对象:博士后研究人员
2.发放账户: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3.申报条件:2024年7月1日-12月31日(2025年1月以后资助于下一批发放)期间在站(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含以在职人员身份招收进站的。
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在发放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请如实申报,如重复申领将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
4.资助标准:每月7000元,符合激励加发条件的,每月相应加发2000元或6000元。
(五)博士后聚青资助(安家补贴)
1.资助对象:博士后研究人员
2.发放账户: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3.申报条件:2021年7月1日后出站(基地),在青落户且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含在青且在职身份的。
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在发放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已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政策的,不再享受聚青资助(安家补贴)。请如实申报,如重复申领将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
4.资助标准:2021年7月1日-2022年5月31日出站的,按25万元标准发放,分两次申请,工作满1年后给予资助总额的40%,满2年后给予资助总额的60%。
2022年6月1日后出站(基地)的,按25万元标准发放,对享受激励生活资助的博士后和符合同等条件(有关业绩成果应在2022年6月1日后且在站期间取得)的,资助标准提高到35万元;对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按在青首次就业时间起算,申报期内需全部在企业单位就业工作)的,资助标准提高到40万元。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的20%,工作满2年后给予总额的30%,工作满3年后给予剩余的50%,可工作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于2022年6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工作满1年后可一次性申请。
年限时间计算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三、发放方式及安排
青岛市博士后资助工作依托青岛人才数智赋能平台(https://rc.qingdao.gov.cn/szfn/)开展。
(一)免申即享与补充申请
1.免申即享。本次生活资助由系统自动推送,博士后个人登录账号进行信息核实即可,有问题的通过单位统一反馈,没有问题的无需进行操作。
2.个人申请。本次符合生活资助激励加发的,需要博士后个人进行补充申请。本次项目资助、聚青资助(安家补贴)需要博士后个人进行申请。
3.单位申请。本次站(基地)设立资助、科研资助,需要单位进行申请。
(二)信息审核
1.单位审核: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博士后申报的项目资助、聚青资助(安家补贴)进行审核提报。
2.人社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全部资助信息进行审核。
本次信息核实、申请和单位审核的时间截止到2025年6月13日17:00。
(三)组织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次拟发放名单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有关单位同步组织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助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会同市财政部门发放博士后资助。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主动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确保政策支持“应享尽享”;要切实做好资助审核发放工作,认真对照范围和条件,确保资助发放精准到位。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认真做好信息核实和补充申报工作,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对于不符合资助的情况应如实反映。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站(基地)设立单位、工作单位在资助发放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联系电话:0532-85912793),如有系统使用问题可向平台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532-66065716)。
附件:1.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2.青岛市博士后资助申请表
3.常见问题解答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