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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1-19 08:18 点击数: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

 

青科字〔2016〕11号

━━━━━━━━━━━━━━━━━━━━━━━━━━━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根据《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等要求,我们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后给予补助。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补助实施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二)审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额度;

(三)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的拨付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确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补助通知;

(三)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第七条 鼓励各区(市)参照《意见》和本细则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6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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