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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明确企业上云财政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27 07:48 点击数: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上云”,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云”奖补资金。“企业上云”财政奖补资金以区(市)投入为主、市级综合奖励为辅,由区(市)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参照省财政奖励标准,综合考虑各区(市)上云企业户数比例、上云企业户数、“云服务券”兑现规模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各区(市)兑现补贴资金的50%给予奖补;对全省上云试点标杆企业等给予奖励。

  二、“云服务券”补贴标准。“云服务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企业上云”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通过财政资金对企业购买云服务商的服务给予一定补贴。“云服务券”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补贴比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贴上限不超过5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云服务券”补贴上限不超过6万元。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各区(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对“云服务券”的管理和兑付工作,按照规定的补贴比例和限额,对按《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企业上云”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青经信字〔2018〕8号)“主要工作方向”中明确的五大类上云主体实施“云服务券”补贴。

  三、“云服务券”申领和兑付。青岛市上云企业统一纳入“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注册登记,经所在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注册信息集中进行网上审核后成为用户会员,即获得申领“云服务券”资格。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云服务券”补贴。“云服务券”由云服务商每半年通过平台申请兑现,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后,区(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有效数据,对各区(市)年度“企业上云”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各区(市)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审核有关数据。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四、政策实施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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